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3月22日電,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佈《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辦法》製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快速發展,代銷產品數量和類型日益豐富,客戶覆蓋面日益廣泛。 在相關監管制度不斷壓實金融產品發行人、管理人責任的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作為代銷機构的義務。 為此,總局製定《辦法》,旨在推動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規範有序發展。 《辦法》共八章54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章總則,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基本原則。 第二章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業務系統、內部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機制。 第三章合作機构管理,强化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构的管理責任,明確合作機构准入審查要求和退出機制,明晰商業銀行和合作機构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代銷產品准入管理,强化商業銀行對代銷產品的准入管理責任,明確盡職調查要求。 第五章銷售管理,對商業銀行文宣推介和代理銷售行為作出規範。 第六章代銷產品存續期管理,明確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盡的義務。 第七章監督管理,明確對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的報告要求和監管措施。 第八章附則,規定《辦法》的施行時間等。 二、在合作機构管理和產品准入管理方面,《辦法》對商業銀行提出哪些要求? 《辦法》從合作機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機制、代銷協定的簽訂程式和內容、關聯交易管理、責任歸屬等方面强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构的管理責任。 對於已經准入的合作機构,要求定期審查評估。 對於實施退出的機构,要求做好存量產品客戶服務。 在代銷產品准入方面,分類別規定了盡職調查要求。 從强化風險控制角度,對部分產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業銀行相關部門綜合評估,並獲得本行高級管理層準予。 三、《辦法》對商業銀行推介銷售代銷產品的行為作出哪些規範?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代理銷售全流程監測和管理機制,對文宣資料、資訊查詢、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應當針對同類產品製定一致的代銷產品展示規則,應當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對老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客群的銷售管理提出針對性要求,應當加强銷售人員資質和行為管理等。 四、在代銷產品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辦法》規定,在代銷產品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產品風險收益特徵、風險評級變動情況、資訊披露等重要資訊,督促合作機构履行主動管理責任; 督促合作機构按照規定披露代銷產品相關資訊; 持續加强客戶服務,客戶要求瞭解代銷產品相關資訊的,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告知合作機构提供的產品相關資訊,或者協助客戶向合作機构査詢相關資訊。 五、關於《辦法》施行時間有何考慮? 為保障政策平穩實施,《辦法》定於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將根據《辦法》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辦法》施行時,對於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存續產品,可以按照原有協議約定通過自然到期等管道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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