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電,國家藥監局就《近視控制、弱視治療類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提到,近視控制、弱視治療類醫療器械產品應當依據其光源特性、結構特徵、預期用途、使用形式等綜合判定產品的管理類別。 如產品以雷射為光源照射眼睛,用於近視控制或弱視治療,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分類編碼為16-05。 如產品以LED產生的紅光為光源照射眼睛,用於近視控制,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分類編碼為16-03。 如產品以LED產生的光為光源照射眼睛,或者以鹵素燈、鎢絲燈通過濾光片形成的單色光為光源照射眼睛,用於弱視治療,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分類編碼為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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