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電,市場監管總局印發《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其中提到,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构申報,未申報或者申報後獲得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构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並書面通知經營者。 集中尚未實施的,經營者未申報或者申報後獲得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 集中已經實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申報,並採取暫停實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壟斷執法機构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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