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非南京戶籍人員可直接辦理落戶

南京: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非南京戶籍人員,可以直接辦理落戶。

5月11日,南京市警察局印發《關於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要求,深化南京市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非南京戶籍人員,可以直接辦理落戶。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本市城鎮地區。

二、適用對象

1.在本市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取得合法產權住房)人員,可以申請本人戶口遷入該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隨遷。

2.房屋產權為兩人及以上人員共有的,需經所有產權人協商一致確定其中一人申請定居遷入,同時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戶口隨遷,其他共有產權人不再適用本通知規定。

3.房屋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在申請落戶時需要隨監護人一併遷入。

三、辦理要求

(一)申請資料

辦理戶口遷移應當本人到場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合法穩定住所資料。

申請隨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根據投靠落戶情形一併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居民戶口名簿登記資訊能够證明親屬關係,或公安機關人口資訊管理系統可以查明親屬關係的,不再另行提供關係證明。

房屋產權為兩人及以上人員共有的,一併提交其他產權人同意落戶聲明和居民身份證。

省內戶籍居民在提交落戶申請時,可以使用“蘇證通”APP中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的網上功能憑證替代實體證件,經公安機關審批準予遷入後,需要攜帶居民戶口名簿原件辦理落戶手續。

(二)受理審批

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申請由屬地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部門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屬區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申請人可以通過“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辦理戶口遷移,即申請人只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遷出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無需前往遷出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四、其他說明

1.本通知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僅指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2.本通知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資料,僅指登記為住宅用途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時還應當提供《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

3.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通知與我市現行戶籍政策並行實施,並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執行,由市警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