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24日,美國總統拜登正式簽署了一項價值950億美元的一攬子計畫,並授權一項對TikTok的剝離法案。 該條款將要求TikTok母公司位元組跳動在270天內出售該應用,否則將在美國面臨“下架”危機,出售期間還可能再延長90天。
對此,TikTok發佈聲明稱:“這項違憲的法律是一項TikTok禁令,我們將在法庭上挑戰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數位中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顧登晨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高票通過不代表意見一致。
同時,該法案要求“合格剝離”。 他解釋道:“法律授權的合法性、監管工具的重複性,是後期的主要抗辯空間,而什麼才是美監管部門理解和接納的‘合格剝離’,可能是一個主要看點”。
3月14日,在美國眾議院投票通過上述法案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美國眾議院通過的這個法案,讓美國站在了公平競爭原則和國際經貿規則的對立面,如果所謂“國家安全”的理由可以用來任意打壓別國的優秀企業,那就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看到別人的好東西就要想方設法據為己有,這完全是強盜邏輯。
(‘(圖源:第一財經)’,)
後續兩大重點
第一財經:
顧登晨:
通常來說,立法應有普適性,解决某一共性問題,而不指向某家具體企業。 3月眾議院最初版本通過後,參議院起初是遲疑的,疑惑點不僅是剝離時限問題,更體現在立法語言的“狹隘性”上,一些議員對“因人立法”提出不同看法,參議院商務委員會主席坎特威爾(Maria Cantwell)此前也曾提出,美國更需要一部全面的聯邦隱私立法。
最後的修改只是時限的放鬆,而沒有對立法語言作更多調整,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國國會勢在必行的援烏、援以等其他因素的干擾。 類似“闖關立法”是美國國會的常規操作,但爭議較大的Division H也能被裹挾後闖關,表決雖高一致性,並不必然會降低後續的不確定性。
第一財經:
顧登晨:
一是法律授權的“合法性”。
二是監管工具的“重複性”。
以TikTok為例,公開資訊看,CFIUS審查至今仍在存續,商務部ICTS規則去年也最終落地,應當說美多部門已採取大量舉措來緩解“TikTok焦慮”。 而此番Division H直接要求“剝離”,忽略企業前期為應對CFIUS審查和ICTS潜在合規而作出的努力,在相關審查尚無定論的情况下,跳過“風險緩解”項直接進入“剝離”項,Division H明確的牽頭方又為實際經驗相對欠缺的司法部,司法部截至目前也並沒有開示明確證據,後續實際落地執行恐怕仍需財政部、商務部進場,這一“疊床架屋”的重複性、必要性、合法性,都可能後續受到挑戰。
“合格剝離”的定義或成關鍵爭議點
第一財經:
顧登晨:
一般來說,CFIUS會考慮投資者對被投企業的股權情况,特別是股權帶來的運營影響,進而從資本層面提出剝離要求。 但對於已深耕美國本土、持續運營的企業,“剝離”的含義就不僅是股權層面了。
法案定義的“合格剝離”,指達到“原本由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不再受其控制”的效果,而不受控的標準,包括“有效封锁該應用程序與其原附屬的外國對手控制實體之間建立或維持任何運營關係,包括與內容推薦算灋有關的任何運營合作或與資料共用有關的協定”。 這實際上提出了比資本控制層面更高的合規要求。
從公開聽證看,TikTok尚未承諾其已完全做到了數據和算灋的當地語系化,但最小、必要場景下“運營維繫”,均在協力廠商監督下完成,所謂風險只是理論上的而非實際存在的。 法案要求,與相關域外實體的任何運營關係都無法持續,如果將其視作兜底條款,那意味著即便資本層面剝離,恐怕也不構成“合格剝離”,而運營層的切割,非朝夕可實現,除成本之外,還涉及不同司法轄區的政策協同。 如果我們在這一兜底條款之外,看到立法對於算灋、數據層面的當地語系化更高的要求,則可能為“合格剝離”明確方向。
換句話說,企業採取的動作(包括前序合規動作),是否應當被定義為合格剝離的一部分,以及“合格”的邊界在“剝離”的過程中,到底該如何逐步、清晰地劃出,都可與相關方討論。 但無論如何,所謂20%以下的資本控制權,既不是“合格剝離”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 所謂的“非賣即禁”“強買強賣”,也不是此次立法的基本邏輯。
第一財經:TikTok是否能通過上訴儘量延長在美運營的時間?
顧登晨:
訴諸司法效果如何,單純從科技層面,很難作出判斷,而應當結合更大的形勢,去做思考。 正如前文所言,這項立法雖然行動快、投票一致,但相比於過去五年的一路爭議,這一階段性的快、一致,並不能反映出立法者的共識,而有著極為複雜的時空伴隨因素。 在未來,相比於違憲挑戰,相比於運營層面徹底切割的不可實現性,伴隨著大國關係的持續變化,特別是中國對外開放意願和能力的不斷加深,美國國會和行政部門,尤其是前期有相當經驗的財政、商務部門,是否更願意在所謂“合格剝離”問題上,採取更為務實的態度。
第一財經:
顧登晨:
當然,這不是說其他人可以“高枕無憂”。 事實上,美對中企的資料安全擔憂正逐步朝著“背景審查”“制裁式監管”的方向邁進。 前期拜登政府的14117號行政令,很大程度上體現了這一趨勢,值得高度關注。